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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王秀雅 - 人事室 | 2019-01-18 | 點閱數: 1335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1 月 4 日部法二字第 108468888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假設某女性公務人員全年請生理假 12 日、病假 20 日及事假 7 日,其中生理假未逾 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 9 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 20 日,合計 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 1 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 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 1 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三、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自 108 年 1 月 4 日起停止適用。

  • 1080104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pdf
    1) 1080104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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