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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9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102010 號函,有關校外人士協助教學實施方式、校外人士資格及次數等,學校應本教學專業自訂審核機制,並於課程實施後予以評估,了解課程實施成效,以作為爾後課程規劃及審核之參考。
二、爰此,為協助學校針對受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或活動建立一致性之審查機制,爰訂定本原則,請貴校依本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