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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王秀雅 - 人事室 | 2021-02-22 | 點閱數: 649

一、依據市府 110 年 2 月 1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31255 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校(園)人員於 110 年 2 月 18 日至 21 日間,如需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校(園)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四、檢附市府來函及其附件各 1 份。

  • 1090217市府函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pdf
    1) 1090217市府函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pdf
  • 1090208總處函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pdf
    2) 1090208總處函延後開學4日,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pdf
  • 110020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pdf
    3) 1100205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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