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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王秀雅 - 人事室 | 2021-05-11 | 點閱數: 471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4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10534433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有關旨揭法規修正後橫跨新舊法事例之適用,請確實依該辦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及其立法說明辦理:
(一)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應以從新從優之精神,依修正後之慰問金發給額度規定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施行前,由於意外標準認定而予否准或未申請之案件,以及因執行職務受傷但治療次數在 6 次以下之案件,非屬該辦法第 4 條第 5 項新增規定得予從新從優認定核發慰問金之範圍。

 

  • 1100416行政院考試院令.pdf
    1) 1100416行政院考試院令.pdf
  • 1100428銓敘部函.pdf
    2) 1100428銓敘部函.pdf
  •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3)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4)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5) 1100416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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