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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王秀雅 - 人事室 | 2022-03-13 | 點閱數: 279

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檔。

  • 1110304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pdf
    1) 1110304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 同年2月10日施行.pdf
  • 1110210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2) 1110210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pdf
  • 1110210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pdf
    3) 1110210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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