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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 113 年 7 月 1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2352A 號函辦理。
二、本案核予敘獎人員及額度如下:
(一)教育部師鐸獎:記功 1 次。
(二)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嘉獎 2 次。
(三)本市師鐸獎:記功 1 次。
(四)本市師鐸獎候選人(通過書面審查進入實地訪查):嘉獎 2 次。
(五)優良教師:嘉獎 1 次。
三、上開獎勵分為本市及教育部獎勵額度,本市獎勵部分同一獲獎者於同一評選階段以最高獎勵額度為限;教育部獎勵部分依教育部規定獎勵。
四、教師、運動教練及教保員敘獎部分請各校逕依權責核處;校長敘獎部分由本局另案發布。
五、檢附旨揭敘獎名單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