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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2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規定,以公益性理由公告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姓名,以供家長及學生知悉,避免兒童及少年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