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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4 年 12 月 12 日南市教社字第 114172409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人員,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併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符合推薦資格之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志工】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經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提案審查通過(非僅列為會議之報告事項)後提交。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由學校審查後提交。
(三)收件方式:相關表件須於 115 年 1 月 23 日(星期五)前寄達教育局社會教育科承辦人(需附表件含自主檢核表、推薦表(含推薦單位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具體感人事蹟內文及佐證資料紙本)
三、獎勵及表揚:獲獎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致贈「杏壇芬芳獎座」1 座,並記功 1 次;其優良事蹟編印「杏壇芬芳錄」專輯,分送各級學校及相關單位;每年擇期辦理表揚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