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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以下簡稱申請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條件及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之清寒學生(不含一年級上學期學生)。
1、國中: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2、國小: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3、適用對象: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應繳證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及出勤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四、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本案申請。
五、請符合資格同學填寫附件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 115.3.20 前繳交至教務處,逾期將無法受理。



